一、贪污罪的概念与本质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本质在于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以及对公职人员廉洁性的严重破坏。
贪污罪法律条文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方面,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法律条文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贪污罪的表现形式
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还有其他手段,如回扣、手续费等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贪污罪法律条文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罪具体表现形式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多个条文。
四、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对贪污罪的量刑,根据贪污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