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民法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平等性,主体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意志性,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意愿。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
其特征是广泛性,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主体;相对性,主体之间相互对应,有权利方必有义务方。
(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具有多样性,存在多种不同形式的客体;特定性,每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都有其特定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权利和义务相互对应、相互制约。
具有法定性,由法律明确规定;可变性,会随着法律关系的发展和变化而变化。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使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法定性,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事实引起;一次性,特定的法律事实产生特定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在存续过程中,其要素发生变化。
可由多种因素导致,如当事人的意思、法律规定等;是对原有关系的调整和改变。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
意味着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束;通常是不可逆转的。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人身法律关系和财产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以财产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具有不可转让性等特点;财产法律关系具有可流转性等特点。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
绝对法律关系强调对世性;相对法律关系强调对人性。
(三)单